学习笔记:供应链金融
学习笔记:应收账款融资
供应链金融如何发展,风险如何防范?请看供应链金融新规。
年9月18日,人民银行、工信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意见》)。
1、供应链金融的官方最新定义: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2、市场主体: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3、金融机构:
3.1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3.2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
3.3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
3.4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
3.5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
3.6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
3.7金融机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
3.8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4、核心企业:
4.1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4.2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
4.3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4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5、支持体系
5.1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
5.2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
6、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意见》中多次提到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7月5日签发,自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条款:
6.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6.2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6.3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4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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