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天有不测风云,海关随机发文刚刚胖子我已经把今天的发布写了一半了海关总署更新了7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来了,虽然我很----但是,还是立刻调转枪口,来吧,解读下吧毕竟这自由贸易港开始了啊!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doc海关总署年6月3日呐呐呐,这个是不是又想到洋山了简直就是兄弟啊,你们看看这名字一个洋山,一个洋浦都是洋字辈的!那么看正文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服务新时代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区的先行先试作用,支持建设自由贸易港先行区,规范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就是洋浦先开始跑起来了!后面的政策边走边看大概是小步快走的意思吧!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洋浦保税港区内企业进行监管。第三条洋浦保税港区实行物理围网管理。洋浦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是不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看看洋山咋说的第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洋山特殊综保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企业进行监管。第四条洋山特殊综保区实行物理围网管理。洋山特殊综保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一毛一样有木有?嗯,洋山莫慌,你弟弟暂时跟你平局!但是,紧随其后的就是,洋山的人员规定在洋浦变了,看洋山是这么说的第五条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配套设施外,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不得建立营利性商业、生活消费设施。嗯,洋浦就没有这个要求了不说洋山了,继续看洋浦的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对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相关办法另行制定。这个是逐步推进的表现了注意哈,0关税在这里的表述跟其他综合保税区没啥差别还是保税或者免税,0关税在这个文件的体现,还是鼓励类+增值30点以上出去销售免征关税,增值税啥的,照旧第五条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区内管理机构、海关等监管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重大事件信息主动公示制度。第六条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不得进出洋浦保税港区。海关对涉及国家进出境限制性管理、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的安全准入实施风险管理。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及物品、进出口货物及物品和国际中转货物实施监管和检查。第七条境外与洋浦保税港区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实施海关贸易统计,统计办法另行制定。境内区外与洋浦保税港区之间进出的货物以及其他相关货物,实施海关单项统计。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洋浦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上面这几个也没啥值得说的基本跟咱们关务没啥关系,都是官方要干的活!第二章对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八条依法需要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在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检查。经海关批准,可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实施检查。法定检验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的进境检验,应当在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这个政策嘛,不算新颖很多地区都在干的事第九条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除外。第十条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范围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海关径予放行。这个也有个径予放行跟他哥哥洋山一样的操作!第三章对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一条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进出口,按照现有规定申报。货物从洋浦保税港区进入境内区外的,由进口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洋浦保税港区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又是跟洋山一样的操作的对哦,一直说洋山洋山的这个洋山是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哈不是我们习惯说的那个洋山第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洋浦保税港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别人报,我不报!套路还是那一套第十三条对境外入区时已实施检验的货物,出区时免予检验;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关可依申请在区内实施集中预检验、分批核销出区。第十四条对境内入区、在区内消耗使用、不离境、合理数量的货物、物品,免予填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等手续,免予提交许可证件。这个亮了有木有?不报关,直接进还不但是物品,货物也可以只要是符合区内消耗使用、不离境、合理数量今天早上苏州综保区发文的周部长要哭晕在厕所!第四章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第十五条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展示、研发、再制造、检测维修、分销和配送等业务。第十六条对注册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予以保税,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异地委托监管。这个咋突然出现了呢?洋山咋没有?不要啥都比洋山嘛,这个就是年初那个《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落实而已,淡定哈,不是特殊待遇第十七条海关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但区内企业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有关业务情况,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对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第十八条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稽查核查。第十九条海关对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进境货物,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监管。这三条要一起说,不设账册,还是跟洋山一个配方但是,再次提醒,不是不设账册,就不管了海关通过你的各种记录还是要核销你的货物的只是变了个形式而已。然后人家紧跟着就甩了一句,稽查还是要查的,一般贸易也一样的第五章对洋浦保税港区国际中转货物的监管第二十条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开展国际中转(包括中转集拼,下同)。第二十一条洋浦保税港区国际中转业务应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作业场所开展。第二十二条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中转集拼货物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国际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第二十三条国际中转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复运出境。这个就跟洋山啥的差不多,还是那句话,跟一般关务无关第六章 对直接进出境货物以及进出洋浦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第二十四条货物经洋浦保税港区直接进境或直接出境的,海关按照进出境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二十五条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其携带个人物品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海关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监管。第二十六条在洋浦保税港区进出区卡口设置供货运车辆、其他车辆和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国内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二十七条经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对符合电讯检疫要求的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电讯检疫。这几条也没啥特别解读的不过这个电讯检疫倒是挺创新的但是,俺不多说,百度都有,感兴趣的自己去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综合保税区政策及制度创新措施均适用于洋浦保税港区。这个还是跟他大哥洋山一样,其他区的各种政策,他们都适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好啦,就先这样吧今日发布,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