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法律工具箱三不能不知道的库

*本文为供应链金融法律工具箱系列文章第三篇。前两篇我们简要介绍了担保机制概览,并就担保交易中库存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涉及的第三方动产监管和应收账款质押展开讨论,本文将围绕供应链金融常见业务模式,基于前端交易实践经验和司法案例分析,继续就库存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涉及的其他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和仓单质押,以及功能担保主义统摄下的有追索权保理的具体实操在法律层面的有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

欲阅读前两篇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4]《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第-页。

[5]《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九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年7月1日起实施。

[8]《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9]《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九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0]《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12]相关讨论暂且搁置仓单属于“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的争议。

[13]参见《美国统一民法典》:汉英对照/潘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

[14]尽管《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但客观上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发现抵押人破坏抵押财产的行为,且如果抵押人为借款人,抵押人破坏或恶意使用抵押财产的同时也很可能会削弱其还款能力,实现提前清偿债务的可能性不大。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6]类似裁判观点可见于()桂03民终号案件。广西高院认为:本案中,工商银行桂林分行作为贷款人和质权人,具有保管质押财产的法定义务,应当对债务人广西航亿公司交付的质押财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质量进行严格查核。但工商银行桂林分行未履行相应义务,而是将该义务通过《质押监管协议》全部委托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履行……该行为表明其不仅怠于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在明知质押财产可能不足的情况下随意放贷,而且对自己债权的实现疏于管理并听任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放大,存在明显过错。对造成的己方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17]《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39号,年4月27日发布)第六十六条。

[18]最高人民法院   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商和债权人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合同中无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理融资款的发放地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

  保理商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

  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管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

[3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6]《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文作者

张乐

合伙人

金融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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